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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Henan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投资部门、社会服务机构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科技创新协作组织。又是非盈利性科技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全方位为技术创新主体服务;致力于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河南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创新型河南建设,实现中原崛起。
第四条 本会是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本会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河南省郑州市政六街3号,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邮政编码:4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通过组织调研、维权、培训、讲座、论坛、会展、招商、信息发布和交流等形式推动我省自主创新活动,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自主创新调查研究。团结和组织从事省内外技术经济研究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自主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协调和处理会员单位在科研开发、成果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创新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并提出建议。
3.开展专项咨询服务。提供我国、我省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科技计划管理、成果推广、查新鉴定、知识产权保护、智力引进、科技经济发展动态咨询以及企业管理诊断、财税审计、专利申请、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服务。
4.开展科技宣传活动。宣传会员单位在科技进步与创新中取得的显著成绩。
5.组织科技中介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考察等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
6.开展文化出版活动。收集和整理国内外自主创新方面的政策、技术、发展动态信息,编辑出版简报、书籍、画册、优秀文集和研究报告。
7.开展竞争情报服务。发挥河南省“科技文献信息资源与服务平台”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竞争环境、竞争信息等科技情报服务,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8.组织开展创新能力培训。举办创新能力培训班,重点开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文化创新等专题培训,提高会员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9.承担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热心参与本会工作的我省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管理者、企业家、科研工作者等,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对有意促进河南省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经研究批准后,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热爱本会所推动的自主创新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代表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代表担任。代表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类专项业务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有权向本会要求提供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符合本章程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所倡导的社会公益事业;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凡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会劝告无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其采取暂停活动、劝其退会、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中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聘请有关领导及有关方面知名人士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依据河南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组建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在本会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办公地点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本会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兼职联络员,以便加强联系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银行存款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可分年度交纳,也可以在成立大会召开的当年一次性交纳本届任期内(五年)的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7年1月6日经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